一、擅自离岗、串岗、聊天、办私事;
二、带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区域;
三、工作日白天饮酒;
四、在服务场所吸烟、吃东西、打瞌睡;
五、在服务时间看手机、玩游戏、上网聊天、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。
六、推诿、搪塞服务对象等不作为行为;
七、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处理业务;
八、超越职责权限办理业务;
九、擅自增加办理环节,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;
十、泄露服务对象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或案件处理情况;
十一、伪造、篡改、擅自销毁服务对象的权益记录;
十二、将服务对象权益信息用作商业用途。
十三、对服务对象区别对待,讲私情,谋私利;
十四、接受服务对象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;
十五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宴请及其他活动;
十六、徇情枉法,偏袒一方当事人;
十七、滥用职权,侵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;
十八、隐瞒证据或者变造证据;
十九、与中介机构做幕后交易、甚至充当其代言人;
二十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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